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全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全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全字第1號聲請人 蔡月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6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聲請人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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