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519號聲請人 廖寂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蘇利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高雄市○○區道○○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登記謄本到院供辦。
二、相對人王蘇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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