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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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23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謝明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素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其讓與範圍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請 陳明 受讓債權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均含計算期間、計算方式等)金額各若干元,並提出補正狀繕本6份。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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