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3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相對人 高雨欣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高雨欣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勝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高雨欣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會員合約書、存證信函一紙,聲請人雖提出催告通知函一件,然並未提出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尚難認該通知已達到相對人,嗣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9日裁定命其提出係爭通知函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聲請人於
108年4月30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