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7號聲請人 翁昭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8年2月1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8年2月1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8年5月12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粘嫦珠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001│ 許秀珠 │屏東縣林│107年11月30日│80,000元│AA0000000│翁昭源(據聲請人稱││││邊漁會││││該支票未載受款人)│├──┼───┼────┼───────┼─────┼─────┼─────────┤│002│ 吳慶宗 │土地銀行│107年12月1日│47,000元│EU0000000│翁昭源(據聲請人稱││││高樹分行││││該支票未載受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