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71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公務人員退休憮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有關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有關請求被上訴人道歉聲明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共計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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