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附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交附字第56號原告乙○○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丁○○
送達地甲○○ 丁士哲 律師被告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己○○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訴字第156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張家瑛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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