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97年度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警察局員警於民國97年8月4日下午14時30分許,在台南市○○區○○路○○號,查獲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被告已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扣得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小包(毛重共
0.4公克);經查該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雖以前揭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之物品,為違禁物,依法請求宣告沒收;惟遍查全卷並無送驗資料可供認定。經本院查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書記官確認本件聲請之扣案物只有聯勤檢驗袋相片1張為憑(警卷第10頁),無其他檢驗報告可供審酌,此有本院98年1月23日電話記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是本院無從依據該相片遽然認定扣案物2小包(共重0.4公克)確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