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交保後逃匿之事實,業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7月9日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執字第6882號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報告書(拘提未獲)及警員 蔡永祥 報告書(拘提未獲)影本附卷可稽,被告既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