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乙○○
26巷相對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本院97年度執字第94608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鈞院核發扣押聲請人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執行命令,惟聲請人曾經以郵局匯款清償相對人,是聲請人與相對人(按相對人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狀誤載為甲○○)間債權數額尚有爭議,若逕予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薪資債權,殊屬不妥,聲請人已提起97年度執字第94608號異議之訴,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於本院97年度執字第94608號執行異議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院97年度執字第94608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執行法院於97年12月11日以南院龍97執南字第94608號函核發禁止聲請人收取其對第三人億益企業有限公司薪資債權執行命令,並於97年12月27日以南院龍97執南字第94608號函核發上開薪資債權移轉予本件相對人命令,聲請人96年12月26日對於執行法院所為禁止收取薪資債權命令及移轉命令聲明異議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執字第94608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係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而非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之要件不符,聲請人聲請於本院97年度執字第94608號執行異議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院97年度執字第94608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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