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4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四О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七二號)及移送併辦(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賭博性電動機具壹台、賭資新台幣陸仟元沒收。
乙○○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賭博性電動機具壹台、賭資新台幣陸仟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玲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五日附錄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