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簡字第1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交簡字第165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家豪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131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家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所載:「,飲用啤酒1瓶後,」應更正為:「,飲用啤酒後,」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李家豪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2年間及99年間已有2次違背安全駕駛罪前案紀錄,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2年度豐交簡字第68號判處拘役55日確定,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至100年2月9日,未經撤銷),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竟仍不知悔改,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飲酒後會導致對周遭事物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且酒後不能駕駛車輛業經政府三申五令宣導,復在酒後開車上路,罔顧自身及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並發生交通事故,暨考量其國中畢業,已婚,有子女,為技術員,家境小康,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呂雅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6131號被告李家豪男4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鎮○○里○○街00號2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家豪於民國106年6月12日下午4時許,在彰化縣芳苑鄉其所任職的公司內,飲用啤酒1瓶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無照(駕照業經註銷)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返回其住所。嗣於同日晚上8時9分許,行經彰化縣○○鄉○○村○○路○○段000號前時,為警執行取締酒駕勤務時當場攔查,並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32毫克,因而獲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家豪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自白不諱,復有酒精測試單、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車號查詢汽車車籍各1紙、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紙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請審酌現今社會酒後駕車所衍生之交通事故或悲劇層出不窮,被告已有3次酒後駕車前科,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可參,其對於酒後駕車所致本身、道路安全及社會利益產生之風險置於不顧,屢次再犯,現又因酒後駕車為警查獲,顯然單純罰金刑或短期拘役刑已不足以生教化功能或使被告知所警惕,請予以從重量刑,以儆效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檢察官余建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吳婉然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