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05號原告 童紀巧 訴訟代理人 紀岳良 律師被告 童雅梅
童永樺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000元(土地部分:1,500,000元,建物部分:420,000元,合計1,920,000元,1,920,000元×應有部分2分之1=9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6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本院104年度司中調字第18號),尚應補繳9,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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