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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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殺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5年││├────────┼─────────┼──────────┼──────────┤│犯罪日期│96.06.22│97.02.1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撤緩偵字│97年度偵字││││第475號│第537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97年度上訴字│││││第4701號│第3144號│││實├──────┼─────────┼──────────┼──────────┤│審│判決日期│97.12.31│98.02.25││├─┼──────┼─────────┼──────────┼──────────┤│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97年度上訴字│││││第4701號│第3144號│││決├──────┼─────────┼──────────┼──────────┤││判決│98.02.02│98.03.1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2389號│第42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