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771號
原告 邱秀琴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
複代理人 林靖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忠信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為1,200,000元(計算式:每月租金10,000元×12月÷10%=1,200,000元),加計尚欠租金25,000元,共計1,22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13,177元,如原告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