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秀卿 被上訴人即被告三泰金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承 被上訴人即被告 羅錢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本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敗訴之新臺幣(下同)1,850,000元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