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19號原告 杭家蔚 被告 蔡宗明
蔡志銘 蔡瑞文蔡玉雪 周明輝 周明義 黃豔子 蔡壁蔡壁松 蔡麗芳 吳英花 蔡顏村 蔡華東 蔡明光 蔡美金 蔡美枝 蔡美智 兼上十七人訴訟代理人蔡壁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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