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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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9293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家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強 、李王秀蘭、 李坤榮盂麗寧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補正家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載項卡並查明法代理人為何人?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0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蕭榮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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