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68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明德選任辯護人李家鳳律師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明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張菁
法官鄧希賢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