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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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374號
聲請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楊芝青 律師
黃思維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1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林麗玲
法官黃明發
法官呂淑玲
法官陶亞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