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348號

聲請人 朱學淦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世美 間請求離婚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697號),聲請再審,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69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查本院上開確定裁定之訴訟程序毋庸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自毋庸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瑜娟

法官林玉珮

法官周群翔

法官胡宏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黃鉉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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