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2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釗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542、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釗宇犯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述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二、經查:受刑人林釗宇因犯附表所示罪刑,分別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可參。再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雖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惟其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考,自應依據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附表合併裁判之刑期總和有期徒刑5年11月(有期徒刑1年6月+7月+7月+7月+4月+7月+7月+7月+7月)以下;審酌受刑人所犯分別為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及加重竊盜類型犯罪,罪名、罪質及所侵害法益並不相同,且無關聯;至其所為加重竊盜類型犯罪之時間為民國112年9月21日至112年10月12日間,行為態樣、手法大致類同,犯罪所得財物或屬非鉅,或屬未遂而無所得,且此部分並非侵害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專屬法益,重複性相對較高,對於侵害法益加重效應有限;斟酌受刑人所犯罪數及其透過各罪所顯示人格特性、犯罪傾向,而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正必要性,兼衡責罰相當原則與刑罰經濟原則,復參受刑人所表示書面意見(見本院查詢表)等情,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性自主

(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竊盜

(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竊盜

(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民國112年3月26日

112年9月27日

112年9月3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4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54號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5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侵訴字第82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673、1032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673、1032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3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3年6月12日)

113年7月11日

113年7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侵訴字第82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673、1032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673、1032號

確定日期

113年6月12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3年5月3日)

113年9月9日

113年9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保字第440號(

前開判決本諭知緩刑3年,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撤緩字第339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4年度執更字第838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4年度執更字第382號》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5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527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罪)

竊盜

(結夥三人以上竊盜未遂罪)

竊盜

(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3日

112年9月21日

112年10月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54號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54號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1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673、1032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521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719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11日

113年10月4日

113年8月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673、1032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521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719號

確定日期

113年9月9日

113年10月4日

113年11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5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5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816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罪)

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1日

112年10月12日

112年10月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17號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2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719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998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989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9日

113年9月27日

113年9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719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998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989號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12日

113年11月12日

114年1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8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8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8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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