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332號

聲請人 游佳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游玉緒 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01號、114年度台上字第27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林玉珮

法官周群翔

法官藍雅清

法官胡宏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榕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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