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 臺北 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005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璟鋒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院偵字第56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璟鋒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犯罪所得均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法條除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外,補充:㈠按「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五十九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八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本院斟酌個案情節,認以竊盜罪之法定刑度範圍(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內量刑,已足生教育矯治之用,無論被告陳璟鋒是否構成累犯,均無依現行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高、低刑度之必要,是不論斷被告是否成立累犯,亦不於主文、理由、據上論斷欄諭知、記載、引用法條。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被告犯罪所得,均經被告變賣,此經被告陳明(偵字卷第13頁參照),自屬不能沒收,應依前揭規定,追徵其價額(此追徵實質上包含其犯罪所得所變得之物)。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單價(元)
總金額(元)
1
貓咪鑰匙扣
20
20
400
2
8盤中國結掛飾
20
20
400
3
蝴蝶結小熊絨毛鑰匙圈
6
79
474
4
小熊鑰匙扣
10
20
200
5
宇航員鑰匙扣
10
25
250
6
鈴鐺鑰匙扣
10
49
490
7
醒獅造型鑰匙扣
10
99
990
8
12款造型鑰匙扣
10
99
990
9
招財貓流蘇鑰匙扣
10
49
490
10
奶茶杯鑰匙扣
10
25
250
11
韓式閃水鑽手鐲
10
49
490
12
龍年行大運小金鈔
28
20
560
13
雙水波造型項鍊
22
20
440
14
5入銅錢中國結掛飾
10
20
200
15
龍年中國結吊飾
10
39
390
16
合金點鑽龍吊飾
6
99
594
17
遇見小兔子花朵鑰匙圈
6
89
534
18
凡士林5D極護水感SPF50防曬乳
1
229
229
19
高露潔牙刷
3
79
237
20
黑人專案護齦牙刷
3
69
207
共計
215
8,815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5644號
被 告 陳璟鋒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高雄○○○○○○○○)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璟鋒前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於民國111年8月20日執行完畢,接續執行罰金易服勞役6日,於同年月26日出監。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3年8月16日18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億萬里商店」內,趁無人看顧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8,815元。),於結帳時,僅結帳飲料1瓶,其餘如附表所示商品均未結帳即離去。嗣經億萬里商店店長 呂麗雅 發覺上情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呂麗雅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陳璟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二)告訴人呂麗雅之指訴,(三)監視器影像光碟乙片及其影像截圖、告訴人提供商品明細乙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刑案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又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又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商品,係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呂俊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瑜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單位:元)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單價
總金額
1
貓咪鑰匙扣
20
20
400
2
8盤中國結掛飾
20
20
400
3
蝴蝶結小熊絨毛鑰匙圈
6
79
474
4
小熊鑰匙扣
10
20
200
5
宇航員鑰匙扣
10
25
250
6
鈴鐺鑰匙扣
10
49
490
7
醒獅造型鑰匙扣
10
99
990
8
12款造型鑰匙扣
10
99
990
9
招財貓流蘇鑰匙扣
10
49
490
10
奶茶杯鑰匙扣
10
25
250
11
韓式閃水鑽手鐲
10
49
490
12
龍年行大運小金鈔
28
20
560
13
雙水波造型項鍊
22
20
440
14
5入銅錢中國結掛飾
10
20
200
15
龍年中國結吊飾
10
39
390
16
合金點鑽龍吊飾
6
99
594
17
遇見小兔子花朵鑰匙圈
6
89
534
18
凡士林5D極護水感SPF50防曬乳
1
229
229
19
高露潔牙刷
3
79
237
20
黑人專案護齦牙刷
3
69
207
共計
215
8,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