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小字第64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鎮區○○○路○○○巷○弄
○號,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