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勞簡字第36號
上 訴 人 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8年度桃勞簡字第36號與被上訴人乙○○間給
付資遣費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1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4,6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