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不定期限租賃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424號上訴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法定代理人 黃茂楨 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 律師
藍弘仁 律師被上訴人唐群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蕙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不定期限租賃權存在等事件,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核其訴訟費用之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59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480元,除已繳第一審18,000元外,其餘122,480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書記官廖麗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