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29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就被訴故買贓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吳勇毅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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