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7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7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700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雲林縣○○鎮○○路○○○號」,有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住所及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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