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44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劉淑芬
嚴啟榮 被告中華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余淵銘 被告 謝燕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捌拾參萬柒仟參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中華節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中華節能公司)於民國10
6年3月17日邀同被告余淵銘、謝燕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3月17日起至111年3月17日止,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息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2.08%計付(目前為3.17%),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如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則依約定利率20%計收違約金,如有一期未如期清償時,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107年12月17日起即未依約還款,本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2,337,3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㈡被告節能公司另於107年3月21日邀同被告余淵銘、謝燕珠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3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7年3月21日起至108年3月21日止,利息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91%計付(目前為3%),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如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則依約定利率20%計收違約金,如有一期未如期清償時,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107年12月21日起即未依約還款,本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35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㈢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本票、連帶保證書、授信契約書等件影本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結果,視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慧慧附表:
┌─┬──────┬─────┬──────┬────────────┐│編│債權本金│利率│利息計算│違約金計算起迄期間及計算││號│(新臺幣)│(年息)│起迄時間│方式│├─┼──────┼─────┼──────┼────────────┤│1│2,337,385元│3.17%│自民國107年│自民國108年1月18日起至│││││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清償日止。│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2│350萬元│3%│自民國107年│自民國108年1月22日起至│││││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清償日止。│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