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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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29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陳哲彥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634,912元,應徵裁判費1,197,2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96,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汪怡君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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