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俐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388號),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5日所為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1年6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將「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誤繕為「有期徒刑1年6月」,而有如本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文傑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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