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08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晨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啟釧 間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壹萬捌仟元(計算式:536日×13,500,000元×0.5/1000=3,61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