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2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嘉文選任辯護人呂秀梅律師具保人吳美慧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偵字第1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美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李嘉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准予被告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具保候傳,並由具保人吳美慧具保繳納1萬元之保證金後予以釋放,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代收罰金、保證金臨時收據各1紙附卷可稽。茲因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院接受訊問,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被告到案,此有送達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6月6日投檢 邦義 102助120字第10422號函暨所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拘提報告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無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陳彥志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