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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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7號
101年度重訴字第35號上訴人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義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閻長茂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64,5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6,7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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