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聲請人 郭仁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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