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5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45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裁定中關於「一、..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一、..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