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易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易字第685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士弘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3月3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詐欺、偽造文書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3年12月31日執行羈押,至
94年3月3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3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