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94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駿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駿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魏駿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附表107年度聲字第594號魏駿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判決│法院、│判決確││││││案號│日期│案號│定日期│├─┼───┼────┼────┼────┼───┼───┼───┤│1│毀棄損│有期徒刑│民國107│本院107│107年7│均同左│107年8│││壞│2月,如│年2月2日│年度 東原 │月20日││月13日││││易科罰金││簡字第90│││││││,以新臺││號│││││││幣1仟元│││││││││折算1日││││││├─┼───┼────┼────┼────┼───┼───┼───┤│2│毒品危│有期徒刑│107年7月│本院107│107年│均同左│107年│││害防制│3月,如│9日│年度東原│11月7││12月10│││條例│易科罰金││簡字第│日││日││││,以新臺││152號│││││││幣1仟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