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5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送達代收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 羅世雄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捌佰玖拾玖萬壹仟陸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貳拾陸萬柒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拾陸萬陸仟貳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