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6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周慶昌 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高雄市○○區○○○路○○○號第7層建物等,訴訟標的價額以前開樓層建物所占整棟建物面積之比例,依民國93年10月15日拍定價額核定之,即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伍仟貳佰捌拾貳元(11,150,000×154.48/1159.68,元以下小數點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錦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