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14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列舉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二、。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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