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10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51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4年執聲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92年7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4年4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94年4月11日法矯字第0940001767號),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4年10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書記官許麗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