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交易字第33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被告上該刑事案件,業經原告撤回告訴,而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然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95年12月20日審理筆錄),爰依刑事訴訟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胡宗淦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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