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10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0000000
00歲民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4年執聲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00000000(巴拿度)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最高法院於民國91年9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4年4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94年4月11日法矯字第0940001767號),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6年5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刑事第8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