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47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朝山 送達代收人 葉昭志 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14,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宗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孟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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