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家陸許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陸許字第13號聲請人左O雀相對人洪O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於西元2006年(民國95年)4月25日所為而於西元2006年(民國95年)0月00日生效之(2006)蕉民初字第695號民事判決書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大陸地區人民,前在大陸地區訴請與相對人離婚,業經大陸地區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2006)蕉民初字第695號民事判決准許兩造離婚確定,並經福建省寧德市三都澳公證處以(2017)閩寧證台字第188號、(2017)閩寧證台字第189號公證在案,聲請人為此爰聲請鈞院裁定認可該確定判決書等語,並提出大陸地區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2006)蕉民初字第695號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福建省寧德市三都澳公證處(2017)閩寧證台字第188號及(2017)閩寧證台字第189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6)核字第023390號及023392號證明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大陸地區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2006)蕉民初字第695號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福建省寧德市三都澳公證處(2017)閩寧證台字第188號及(2017)閩寧證台字第189號公證書,業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有該基金會(106)核字第023390號及023392號證明在卷足憑,則該判決書自堪信為真正。次查,上開判決係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由大陸地區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並未違背我國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又其判決內容略以:原告(即聲請人)、被告(即相對人)於2003年11月10日經登記結婚,婚姻關係合法有效。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後性格不合,無法建立夫妻感情,可依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現原告訴請與被告離婚,本院予以准許等語。核其判決離婚所舉事由,亦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堪認該判決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