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八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以法矯字第○九一○○一六六六五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滿日期為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六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十月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