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六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九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梅英
法官江翠萍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俊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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