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七號
原告乙○○兼右法定代理人丁○○
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一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吳祚丞法官李育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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